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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拟“四统一”
2007-10-16 15:10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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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草案)12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,两税合并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。

草案明确了“四个统一”:内资、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;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至25%;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;统一税收优惠政策,实行“产业优惠为主、区域优惠为辅”的新税收优惠措施。

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,企业所得税“两法合并”改革,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,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,是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、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。

基本税率:25%

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%。同时,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%、15%的优惠税率,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%、18%的两档照顾税率等,税率档次多,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。

草案将基本税率确定为25%。金人庆表示,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: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,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,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,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(地区)的税率水平。草案规定的25%的税率,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,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。

为扶持小企业发展,促进就业,参照国际通行做法,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%的照顾性税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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